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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一审程序是什么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中规定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有如下几点:
一、起诉和受理: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,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。
二、审理前的准备: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,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。
被告提出答辩状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。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,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。
三、开庭审理: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,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。公开审理的,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、案由和开庭的时间、地点。
开庭审理时,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,宣布案由,宣布审判人员、书记员名单,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,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。
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:
1.当事人陈述;
2.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,证人作证,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;
3.出示书证、物证和视听资料;
4.宣读鉴定结论;
5.宣读勘验笔录。
四、判决和裁定:人民法院审理案件,其中事实已经清楚,可以进行判决。
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是多久?
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规定是6个月或者是三个月的时间。
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6个月;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上级法院批准;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,不能延长,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,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。
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,期限为三个月。
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,期限为三十日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,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。
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、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。
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,审理期限为三个月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
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,审理期限为三十日。
对罚款、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,审理期限为五日。
审理涉外民事案件,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,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。
审理涉港、澳、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,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。
在我们国家适用不同的程序、审理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,它的审理时间是完全不同的,比如说如果适用的是一审普通的程序是6个月的时间,如果是法院适用简易的程序,那么相对来说时间比较短,也就是三个月的时间。